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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和结果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1/09 14:20:18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压实整改责任,提升整改质效,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和结果认定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是指审计处针对审计查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3种类型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是指审计处对整改责任主体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完成程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包括审计处依法依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中指出的问题。

本办法所称整改责任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承担整改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审计报告包括审计处直接实施以及统一组织(授权)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直接实施以及统一组织(授权)实施的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查出问题的整改分类和结果认定。对审计厅等上级部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分类和结果认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审计处根据整改情况可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学校各部门(单位)牵头组织或委托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分类和结果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审计整改分类合规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和对账销号制度。

第五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和结果认定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工作应当以问题是否彻底解决为第一判断标准,确保应改尽改。

第二章 整改分类

第六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应当根据客观事实,结合历史成因、问题定性依据、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等因素认真研判,确保整改分类科学合理。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问题,应当审慎认定、从严控制。

第七条 立行立改适用于问题定性依据或者处理依据有明确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的,不及时整改可能导致出现更为严重后果的,客观上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类问题整改期限一般为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 分阶段整改适用于整改工作较为困难复杂,客观上难以按立行立改要求的时限完成整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等需要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需要较长时间完成整改的问题。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应当明确各阶段的具体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节点,整改期限为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

第九条 持续整改适用于涉及体制机制障碍、成因复杂、历史遗留等,客观上难以在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需要长期坚持整改的问题。持续整改类问题应当至少按年制定明确的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期限为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5年内。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无法按原整改期限完成整改的,可以延长整改期限,并根据需要调整整改类型:

(一)受政策调整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完成整改取决于上级或者相关部门批复同意的。

(三)其他可以延长整改期限的情形。

第三章 整改状态和销号状态

第十一条 整改状态分为完成整改、阶段性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和终止整改。被审计单位可依照本办法自行判断整改状态,并向审计处提出销号或者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完成整改包括下列情形:

(一)已经完全按照审计处理意见整改到位的,包括:应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者实物数量,已全面进行调整或纠正到位;已按审计处理意见对责任主体完成责任追究,或者已将责任主体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交)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已按审计处理意见制定、修订、废止相关制度且正式印发实施等。

(二)结合实际采取审计处理意见之外的其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且已经停止违规行为的,包括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或者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等。

(三)其他完成整改的情形。

第十三条 阶段性整改,指对于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责任主体已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分工、阶段性目标和时限、整改措施,并严格序时推进整改工作,且已经完成当期及以前目标的。

第十四条 正在整改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严格按审计处理意见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未严格按整改方案完成阶段性整改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应整改的问题金额、实物数量、制度建设等方面未达到要求的。

(二)对审计处理意见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已实质性启动追责问责程序,但未完成责任追究的。

(三)其他正在整改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未整改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接受审计处理意见,或者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整改的。

(二)对审计处理意见仅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未作任何调查核实或者处置的。

(三)未按审计结果文书要求报送整改情况的。

(四)对于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问题,没有制定明确的整改方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其他未整改的情形。

第十六条 终止整改包括下列情形:

(一)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导致审计处理意见无法或者无需继续执行的。

(二)因审计认定问题与事实不符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当,导致无法或者无需整改的。

(三)审计查出问题受整改手段所限,需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司法等机关已经受理的。

(四)问题整改的环境、条件、目标或者要求等前提已发生变化,无法或者无需对原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同一审计主体不同审计项目揭示同一主体的两个或者多个问题存在重复或者包含关系的。

(六)其他终止整改的情形。

第十七条 销号状态分为普通销号、特殊销号和不予销号。普通销号,指问题完成整改,并经审计处审核通过。特殊销号,指问题终止整改,并经审计处审核通过。不予销号,指提请销号的问题未达到销号条件,经审计处审核不予认可。

第四章 分类和结果认定流程

第十八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和结果认定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应当明确整改类型和整改期限。

(二)被审计单位针对整改类型和整改期限等征求意见内容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意见。

(三)审计处研究反馈意见后,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在审计结果文书中明确整改类型和整改期限,同时将问题纳入整改台账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审计处可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情况沟通。

(四)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文书制定整改方案。

(五)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材料,依照本办法判断整改状态,根据需要提出普通销号、特殊销号或者延期申请。

(六)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状态、提出的销号申请和延期申请进行审核认定,确定整改状态、销号状态、整改期限和整改类型。

(七)审计处将认定结果反馈至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文书应当附问题清单,并在清单中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类型、整改期限、处理意见等。需要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助落实整改事项的,审计处应当告知协助落实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结果文书要求的时限首次报送整改材料。此后,当问题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整改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材料。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整改材料包括整改方案、整改清单、整改报告、佐证资料等。

整改方案应当对未整改到位问题提出具体的责任分工、阶段性目标和时限、整改措施等。

整改清单应当对照审计结果文书所附问题清单,逐项明确整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成效及整改结果等。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整改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问题的整改措施和结果、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申请销号和延长整改期限的事项及理由等内容。

佐证资料应当编制目录,并能够为整改报告和整改清单中的内容提供完整、准确、充分的支撑。

对于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问题,若首次报送的整改方案无变化的,则在报送后续整改材料时不再重复报送整改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有关规定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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